条例加强了属地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本市各级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得知食品有安全隐患必须召回,抵制政府召回令最高面临30万元的罚款。